4月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情況。市場監管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國家網信辦、中國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出席吹風會并回答記者提問。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介紹,《條例》在細化經營者義務、強化國家保護、完善爭議解決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全面加強對消費者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寧權、個人信息等保護力度。同時,《條例》對預付式消費、直播帶貨、“一老一小”、“霸王條款”、“刷單炒信”、“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強制搭售等新領域新問題作出專門規定,完善消費糾紛先行和解、行政調解、多元化解等機制,把更多糾紛化解在源頭、消滅在萌芽?!稐l例》將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條例》的出臺將更好支持消費者依法維權、指引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消費市場繁榮發展。
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首部配套行政法規,此次出臺的《條例》對于司法審判會帶來哪些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強化調解等,有利于構建多層次、高效率的消費糾紛化解機制,促進訴源治理。另外,《條例》完善懲罰性賠償、預付式消費、七日無理由退貨等制度,為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裁判依據。《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首次明確,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經營者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這對人民法院審理消費欺詐案件具有重要的規則意義。
陳宜芳表示,《條例》既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懲治敲詐勒索行為,與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理念一致。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加快制定《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范“知假買假”者索賠行為,打擊敲詐勒索等違法索賠行為,讓消費者放心消費,讓經營者安心經營。《條例》第二十二條對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退還預付款余額等義務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擬就預付式消費的責任主體、合同效力、合同解除、退款付息、消費欺詐等問題完善裁判規則,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與市場監管總局等行政機關協商建立和完善溝通協作長效機制,通過信息交換、司法建議、訴調銜接等方式形成法治合力,為群眾買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網絡打賞、網絡直播營銷、在線預定、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開展調研,下一步將通過適時發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斷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
相關負責人還就完善消費爭議解決渠道、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持續優化網絡消費環境、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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