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高溫天氣下,什么情況應當發放高溫津貼?哪些人可以領取高溫津貼?怎樣才能領到高溫津貼?這些知識要知道。
什么情況應當發放高溫津貼?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哪些人可以領取高溫津貼?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高溫天氣期間合理調整工作時間有哪些規定?
根據《工作場所高溫和高寒天氣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參考文本)》第十五條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合理調整工作時間:(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全天安排職工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安排室外露天作業;(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職工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業職工加班。
防暑降溫飲料可否替代高溫津貼?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如用人單位未發放高溫津貼 勞動者如何維權?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責任編輯:陸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