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完善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不斷發展壯大,以平臺用工等為代表的新就業形態快速發展,從業人員規模持續擴大。新就業形態在穩就業、保民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暴露出勞動關系認定難、社會保障不足、維權渠道不暢等問題。保障勞動者權益是維護勞動者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題中之義和內在要求。因此,我們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與時俱進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充分釋放新業態發展動能。
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認定。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確定意味著勞動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享受包括醫療、工傷保險等一系列待遇。我國現行勞動關系認定主要基于“受用人單位管理和控制”這一標準。然而,這一標準在面對新業態用工時顯得“力不從心”。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必須抓住勞動關系這個關鍵。對于新業態用工而言,勞動關系的認定不能僅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支付工資等傳統標準來判斷,而應當綜合考慮,比如平臺企業對勞動者的實際管理方式。平臺企業是否存在對從業人員的控制,應從實質上考量違反平臺企業指令對從業人員的影響,影響越大,平臺企業對從業人員的實際控制就越大。勞動者對平臺企業的經濟依賴和人身從屬性程度高,一定程度上已經具備認定平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基礎。
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益保障。依法享受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當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依據靈活就業人員的政策參保,但要更好地為這個群體提供社會保險,還需要完善現行制度和政策,提高經辦服務質量和水平。一要根據就業形態特點調整和優化參保政策,明確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參保義務和權益,引導平臺企業與勞動者共同分擔社會保險參保責任。二要降低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參保門檻,簡化參保手續,提供便捷的參保渠道。三要探索實行適合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的社會保險繳費方式,如按工作時長、收入比例、成本扣除等因素確定繳費金額。四要根據勞動者就業形態多樣化特點推出不同種類的社會保險產品,滿足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不同需求,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職業傷害保險等。
強化新就業形態的數字化監管。不同于傳統就業形態的勞動者,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保持線上互動關系,平臺企業則借助算法對勞動者的工作過程進行更為有效的指示、監督和考核,勞動者的收入水平與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客戶滿意度等量化指標深度捆綁。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在充分依據現有勞動法律制度,維護好勞動者在工資、工時、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各項基本權益的同時,還應聚焦算法濫用、勞動者個人數據保護等問題,加強數字監管,合理確定平臺企業等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整合各類監管數據資源,推進統一數據平臺建設,構建智能監管體系,實現新業態全生命周期數據共享和全領域跨部門協同合作,精準識別潛在的高風險主體。優化服務算法規則和考核機制,合理確定訂單數量、在線率等考核要素,兼顧勞動強度、休息時間等因素,適當放寬配送時限,既能解除勞動者的“超長待機”模式,減少工作風險,又能助力數字經濟、平臺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提升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服務水平。由于新就業群體就業平臺化、分散化,工作時間相對自由,工作地點不太固定,其后勤保障、工作場所等都與傳統就業群體有很大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歸屬感、生活幸福感和工作積極性。因此,在服務層面,要全方位提升服務能力,持續提升就業服務質量。依托工會驛站、黨群服務中心場所,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吃飯、喝水、休息、充電、如廁等便利服務,讓他們在奔波的工作中有溫暖的港灣。支持平臺企業或培訓機構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勞動者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為新就業勞動者設計清晰的職業發展路徑,明確不同崗位的晉升標準和要求,促進其職業發展。此外,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面臨的勞動糾紛特點,完善法律援助機制,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與糾紛調解服務,幫助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 程建華
(作者單位:安徽建筑大學。本文系省社科創新發展研究課題[2022CX200]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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